1、企业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,从生产经营之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
2、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,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
3、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,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
4、对在办理手续前,即已经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新建房屋,应从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当月起,缴纳房产税。
5、三、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,财税[2010]121号是有新的规定: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,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,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,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、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。
6、宗地容积率低于0.5的,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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